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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中国宪法史

发布时间:2023-12-04 点击:51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坚实壁垒。作为公民,守护宪法也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公民义务。既然宪法具有这么高的地位、这么重要的作用,任何人都要遵守宪法、捍卫宪法,那么对宪法的历史沿革及其主要内容有所了解就是必要的。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在中国的提出始于清末。鸦片战争以后,中华大地满目疮痍,积贫积弱,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西学东渐之下,立宪救亡、变法图存,成为那个时代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寄希望于按照西方宪政制度模式、仿行日本“明治维新”来改造中国,然而最终都没有取得成功。

1895年郑观应提出了定立宪与开议院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1908年和1911年,清政府迫于各方压力先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但根本不能取信于人,必然随着清王朝的终结一同消失。《钦定宪法大纲》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了清王朝的统治,中华民国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二、土地革命时期诞生第一部红色宪法

土地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颁布了各自的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至1930年上半年,全国10多个省的300多个县先后创建了大小十几个根据地,管辖人口上千万。为巩固工农民主专政,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和制定宪法成为当时最迫切的革命需要。共产国际多次指示中共中央筹备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各红色区域。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一苏大会召开,对于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中共苏区中央局很慎重,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包括梁柏台在内的17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指定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为具体撰稿人。宪法起草委员会两度开会讨论、修改宪法大纲初稿后,终于如期形成提交一苏大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

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由大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经大会讨论并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主张由工农当家作主,保障工农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它与过去一切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服务的宪法不同,是为多数劳苦大众服务的,属于中国共产党制宪史上的创举。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我国宪法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文件,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国几千年历史长河中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人民宪法。

“七五宪法”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因为其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其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大量删减了一般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导致中国忽视了经济建设。它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不足,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1976年“文革”结束后,国家政治形势再度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宪又提上日程。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史称“七八宪法”。“七八宪法”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大量补充,由“七五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仍然存在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也称“八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正式诞生。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八二宪法”迄今为止共经历了五次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宪法文本。

 

四、现行宪法的修正

1988年第一次修正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被确立。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第二次修正

此次修正内容除提出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亦进行重大规定: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确立。

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确定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除此之外,还有如下重大规定:

1.首次确立依法治国原则。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

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第四次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政治体制改革和人权保障三大板块,如:

1.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可征收征用土地。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首次确立人权原则。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8年第五次修正

此次修正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举措,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宪法宣誓制度,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